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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管理规定

 

时间:2020/01/10/ 11:51      来源: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使用规范管理,巩固人防建设成果,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地面附属配套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到位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应坚持与经济社会融合式发展,深度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产资源,贯彻平时和战时相结合的原则,以用促备、以备促用,围绕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服务于交通、停车、商服、仓储、休闲、宣传教育等人民群众平时生产生活需求。

  第四条  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应坚持政府监管下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走市场化、规模化、集团化、集约化、一体化建用维管的路子,提高资产整体质量和综合效益。

  第五条  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应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平战结合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各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贯彻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统筹衔接。

  第八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现有人防工程凡已具备平战结合使用条件或通过改造可以平战结合使用的,都应本着因地制宜、以用促管的原则,鼓励单位或个人平战结合开发利用。

  第十条  人防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负责所属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和维护管理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实行挂牌管理。工程隶属单位按照《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牌制作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负责所属人防工程标识牌的制作、安装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按照《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十五条  对长期闲置且可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工程隶属单位协商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需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禁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三章  使用费管理

  第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公共人防工程使用费由人防部门收取,单位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收取。

  第二十条 公共人防工程收取的使用费按国家《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通风、照明等战备设施用电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新建、改建和装修的人防工程必须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技术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会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人防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各种防火、灭火、通信、报警、排烟等设施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除指定地点外,工程内禁止吸烟,严格禁止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碍。

  第二十五条 凡已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特别是大中型工程,都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组建义务消防队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要求、指示,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在岗职工和经营用户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必要的消防、疏散演练。一旦发生火情,组织职工和义务消防队伍及时报警、疏散群众、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专(兼)职安全员的任务是: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熟练使用灭火器材、设备,熟悉场地通道,发现火情及时报警,积极组织疏散群众,并组织人员扑救。

第五章  用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防工程不得私自安装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所有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转,并应有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各种照明、动力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程内安装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技术要求,严禁乱拉电线。各种电气设备、线路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裸露、老化、霉变、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九条  工程内不得使用明火作业,电焊、气焊作业原则上应在工程外进行,如必须在工程内使用作业时,须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条  配变电室、机房、库房、出入口等部位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潮湿场所要采用防潮型灯具,使用柴、汽、机油等设备的场所要采用密封型灯具。

第六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必须加强治安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利用人防工程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建立内部治安组织,配备一定数量且素质较好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密控制治安动向,严防各类案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  治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巡视巡查,维护经营场所治安秩序。一旦发生案情,要立即加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视情况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禁止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为聚赌、吸毒、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

第七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防部门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对可能出现的洪涝灾害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消除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采取有效措施,谨防人防工程发生洪涝灾害。

  第三十五条  定期疏通工程内排水管道,保养排水设施,维修工程孔口外部的防雨棚、截水沟、挡水堤,严防雨水倒灌。

  第三十六条  发生因给排水管道裂断等引起工程进水,危及工程安全,应及时处理,保护工程和设施设备安全。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目标责任管理,作为年度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本规定,领导重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安全无事故、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主体责任,涉及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甘人防办发〔2009〕1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